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和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金融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对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活动的机构(包括外地企业在锡林郭勒盟设立的分支机构),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对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现金贷”“套路贷”“汽车房产抵押贷”“校园贷”业务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公司等非法金融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取得注册地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信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以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禁止非法发放贷款、融资担保行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非法面向在校学生和无收入来源群体发放贷款,或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吸收资金或发放贷款行为。
请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高回报低风险、不要相信无抵押贷款快等谎言;请在正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购买金融产品。切记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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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